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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3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030006)。

2.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sxssftlfsc5@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高志东  

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22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以及相关的现场核查、专项技术审查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发展货物甩挂运输,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运输等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对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二节  客运经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供求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干线、支线统筹招标的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班线。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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