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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城区公交站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12月20日


鹰潭市城区公交站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鹰潭市城区公交站台管理,完善城市品质功能,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站台,是指在公交站点设置的站台、(电子)站牌、导乘图、候车亭、座椅、无障碍设施、防冲撞护栏、垃圾箱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场站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公交站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区公交站台的选址、调整和冠名工作;对公交站台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站台运营单位对公交站台进行管理维护;监督指导公交企业提供准确的公交乘车信息并发布;单独新建、改建公交站台,由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资金需求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公交站台环卫设施的安装、维护;将公交站台环境卫生纳入环卫清扫保洁范畴;现有公交站台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查处公交站台乱停乱放、摆摊设点、张贴小广告、破坏站台内设施和未经审批建设公交站台等行为;保障公交站台的供电需求。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公交站台建设列入财政预算,为公交站台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公交站台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公交站台建设实施;在审定城市新建大型项目、市政道路方案时,应征求市交通运输局意见,将公交站台建设纳入规划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公交站台交通标识标线设置方案编制和公交站台的选址、调整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查处公交站台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站台运营单位负责做好公交站台具体建设、管理、营运和日常维护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框架锈蚀、站台设施损坏的,及时组织修复。

第九条  新建、改造公交站台应与城市整体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优先考虑港湾式,优先考虑智慧公交站台。

第十条  城市新建大型项目、新建或改建道路等工程项目时,应征求市交通运输局意见,将公交站台纳入建设范畴。所建公交站台应与新建、改建道路等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交站台的建设、迁移、改造、拆除应当符合有关公交站台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未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迁移、改造、拆除、损毁公交站台及设施。

第十二条  公交站台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前应当勘探地下管线,完善保护措施,同时做好绿化移植和路灯迁移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迁移、改造公交站台的,公交站台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政府按有关规定补偿。

第十四条  公交站架、公交站牌必须满足公交信息发布需要,有空余位置的,优先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剩余空间可依法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发布须达到政府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公交站台应按需要保持通电,使乘客能清晰辨认站牌。候车亭及电子站牌开启时间以该站台第一班公交车发车时间为准,断电时间以该站台最后一班公交车服务结束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公交站台的运营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确定。对现有公交站台进行优化整合,属国有资产建设的,公交站台运营、维护和管理权无偿移交市交通运输局;属企业和个人建设的,由运营单位负责收购,并纳入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已建站台的维护、更新、发布公益广告及经营管理等。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职的,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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