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 文章来源: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场站设施资源,促进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和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是指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途经站、出租车服务区(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 市区(含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公交场站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公交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其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以下与市客管处一并统称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交场站的具体管理工作。上述四区应当成立相应的公交场站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 公交场站站名、站牌和进站线路由市客管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和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场站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交场站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涉及政府投入的,按照属地原则列入所属市、区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公交场站养护、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第六条 公交场站的建设应当与公交线网规划相适应,并将作为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规划部门在核发前款规定的和其他涉及公交场站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一款中大型公共设施和一定规模住宅小区的界定,由客运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交场站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公交场站建设工程开工前和交付后均应向客运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纳入公交线网后投入使用。 第九条 公交场站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当与客运管理机构签订公交场站管理协议,明确使用性质和收益权。 已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的公共汽车场站,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未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的场站,不得作为公共汽车场站使用。 第十条 公交场站实行站运分离,其中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实行资源共享、有偿使用,途经站实行资源共享,保养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出租车服务区(站)实行租赁经营。 有偿使用的费用标准,由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 推荐产品 阅报栏-10 公交候车亭-03 公交候车亭-06 仿古候车亭-01 灯箱 智能万佛墙 电动叉车 竞价托管